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人员能接私活报税吗?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升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水平大力整合优化国、地税征管资源加快税收征管改革促进个体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继续做好日常管。希望《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办公室人员能接私活报税吗?
江苏地税服务特色
突出特色 优化服务 示范辐射
在每个基层分局选择一条经营活动相对较多、税源相对稳定的街道,开展“征收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创建中,坚持突出特色,优质服务,努力使示范街道成为经济繁荣、遵法守纪、诚实守信、依法纳税、征纳和谐的样板。
一、开展“征管示范街”创建活动的主要做法
(一)创造“一个环境”,进行“内外结合型”宣传发动
该局把创建活动作为年度征管重点工作来抓,对内做到思想统一,组织严密,把创建活动列入年度征管工作单项考核。对外做到宣传深入,普及到位,一方面通过丹阳电视台、丹阳日报等媒体开辟专栏,广泛的进行宣传发动;另一方面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税法通报会、设立政策宣传栏、发放《致纳税人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有重点、多层次地积极宣传创建“征管示范街”的意义、目的。形式多样、贴近民心的宣传使创建活动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创造了良性互动的内外部环境,形成了“透明、互动”的浓郁创建氛围。
(二)定位“两个优化”,实行“文明服务型”征管模式
一是税务管理优化。明确示范街管理制度、操作规范,确立“无漏征漏管户、税务登记率100%、亮证经营、准期申报入库率100%、无税收违法行为”等质量目标,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在税收管理时间、管理环节上作到“两个前移”。二是纳税服务优化。宣传税收政策,推行民主评税,进一步规范了征管行为;精简办税流程,完善优化税费一体“一卡通”申报,进一步方便纳税,定期走访并征求意见建议,晓之以理、宣传感化,“零距离、贴近式”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依托“三级网络”,探索“民主集中型”征管模式
一是强化监控。通过协护税网络,对税源和税户实行全方位动态实时监控,及时搜集掌握相关税收动态信息;二是倾听意见。丰富与纳税人的沟通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不满意的地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征纳双方之间架起一座沟通联系的“连心桥”;三是民主评税。各分局相继召开了由协税护税网络人员和示范街内不少于10%的纳税人代表参加的民主评税会议,在会议上对每户定额都予以公布,一方面请与会人员结合各户实际情况进行评判,充分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另一方面请他们对我们工作中不清楚的方面进行当场提问,由税务干部当场回答。通过“民主集中型”评税征管,所有示范街上的“双定户”定额均在示范街上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监督,未发现群众有不良反映的情况。
(四)实现“四个到位”,构建“务实高效型”创建机制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局成立了由局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分局均根据市局要求,建立健全创建组织,制定了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目标措施,从思想动员入手,从机制强化着力,从措施落实抓起,确保了“征收管理示范街”活动顺利开展。二是分工落实到位。各分局根据创建方案,对创建工作进行详细分工,明确了工作重点,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分局长从“面”上对“征收管理示范街”活动具体抓,并对选择的重点示范街亲自监管;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分局长对“征收管理示范街”活动的每个环节、每项工作均亲自筹划,亲自参与。每条示范街都确定了2名以上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强,有敬业精神的干部为税管员,加强示范街的日常管理。三是沟通协调到位。各创建单位及时将创建活动方案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并积极与当地工商、国税、城建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联动,构筑了良好的创建环境,确保了“征管示范街”创建活动取得实效。四是监督推进到位,根据创建情况,市局定期召开现场推进会和交流会,由各创建单位现场交流、互评,以此方式,来发现各分局在创建工作的“亮点”,进行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整改,取长补短,使示范街的创建工作得以全面平行、协调地推进。
二、创建“征管示范街”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纳税意识有所提高,诚信纳税进一步深入人心
通过多层次的税法宣传和创建活动,纳税人深刻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内涵,依法诚信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群众性、全民性协护税网络初具雏形。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显著提高,主动申报纳税意识得到加强,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带动街外纳税人整体纳税意识的提升。
(二)征管质量得到提高,征管秩序进一步优化
从管理户总量看,截止今年3月底正常管理户已经达到了623户,其中达到起征点以上344户,达点面达55.22%;从个体税款入库总量看,个体户税收呈现大幅度增长,2007年示范街个体户税收入库385万元,同比增长63.6%;从征管质量来看,示范街内基本无漏征漏管户现象,准期税务登记率,准期纳税申报率、准期税款入库率基本达100%;从示范街建设的进度看,一年内已经建成11条个体税收标准化征管示范街,基本覆盖了丹阳市各乡镇的较繁华街道和部分专业市场,目前正在积极向广度和深度推进。
(三)纳税服务体系得到完善,征纳关系进一步“升温”
一是实行社会化征收,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对示范街所有纳税户100%实行社会化征收,对企业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对定期定额个体户实行银行卡扣缴方式,真正起到对外方便纳税,对内提高效率;二是税法宣传辅导到位,方法多样,对示范街内纳税户提供现场辅导、“约谈式”服务、定期定量走访制度,真正做到与纳税人零距离沟通;三是建立税收快速通道,严格落实方便纳税的理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涉税事项的及时办理。
(四)管理思路得到创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通过典型户调查、民主评税、建帐建制、国地税信息比对等措施的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确定更趋准确,税收负担更趋合理;二是通过与房管、土地等部门协作,全面实施私房出租户登记制度,在示范区内基本杜绝了漏征漏管户,私房出租失管的局面到了有效改观,私房出租户管理探索出新的路子,2007年,房屋租赁税收入库36.58万元,同比去年增长62.7%。三是通过在示范街内定期开展协税护税网络活动,及时掌握相关税收动态信息,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综合治理。
三、以创建示范街为抓手,进一步提高地税执法与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长期管理意识
“征管示范街”创建活动是新时期治税思想与地税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将把示范街创建与打造“三个一流”工程、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把示范街变成展示地税形象的一个新窗口,牢固确立长效管理意识,进一步丰富示范街创建的内涵。
(二)充分发挥示范街的示范效应,扩大示范范围
一方面对已验收合格的示范街,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纳税服务,确保示范作用充分释放;另一方面深化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范围,对未达标的、街外的街道比照示范街,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质量目标,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确立“三和”治税理念,文明服务与依法管理融为一体
坚持“温和”征管,推动示范街进入由提高申报入库率、清缴欠税的表层管理到提高纳税意识、提高申报准确率的深化管理;坚持“人和”治税,在示范街的管理上,充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协护税力量的支持;坚持“亲和”服务,构筑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让地税精神和人文精神得到广泛传播。
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是什么意思
从国外税改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从10多年的运行效果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完善税收杠杆调控体系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与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严重妨碍了应有功能的有效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不同类型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独立的方式分别纳税。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税负的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趋势个人所得税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一种经济制度的成长和完善过程。尽管各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各异,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也有差别,但个人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却相似。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发展到综合所得税模式美国是典型的一直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国家。法国、德国等最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后来仿效美国,将所得税改为综合所得税。从欧洲的现状看,所有西欧国家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均为综合所得税制,二战末期,葡萄牙、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希腊等国实行过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先后转向了综合所得税制。随着综合税制在欧洲各国普通推行,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转向综合课税模式,亚洲、大洋洲的国家,绝大部分实行综合所得税课税制度。
(二)征管权一般归中央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结构模式的国家中,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和征收权都集中于中央政府,其主要原因是:(1)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个人所得税制的运用,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2)协调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关系涉及的主要税种之一,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3)实行分税制划分税种的需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流动性大、税基宽广、税源充足,归中央政府统一组织征收管理,不但可以提高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造成相同所得税而不同地区的纳税人税负不同。
(三)费用扣除标准和办法越来越科学合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与方法,各国做法不一,扣除项目大体包括:与获取所得直接有关的费用,与获取所得必须的各项生活开支,以及意外损失、慈善性与公益性捐赠和其他必要的费用等。但综观各国的通行做法,扣除项目一般包括成本费用和生计费用两部分内容。成本费用的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实列支或在限额内列支的方式,只允许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正常和必要的费用;生计费用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国大多根据赡养人口及状况、已婚未婚、年龄大小等因素进行扣除。同时,扣除项目数额都采用指数化的办法,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活水平的影响。
(四)自行申报模式得以普遍应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可以分为自行申报制和源泉扣缴制。大多数发达国家以自行申报制为主要征收方式,同时坚持由雇主扣缴个人所得税和纳税人分期预付税款的制度。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实行源泉扣缴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力度。个人纳税申报表一般由计算机网络处理,报表的稽核由税务部门采用抽样选择的方式来进行,形成了由源泉扣缴、分期预付税款、自行申报和税务部门稽核构成的征收模式———自行申报模式。
三、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对策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在借鉴国际上多种做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再加以规范化和标准化,主要包括:
(一)适时采用综合课税模式从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演变过程来看,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由分类课征到综合课征两个阶段。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1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征制度。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它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体现支付能力或量能课税原则。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们应该选择的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也是在分类课税基础上的综合。具体设想是,对个人的各项所得,先以预缴税款的方式征收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再综合其全年所得实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应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量以上的部分,则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这种课税模式,既可以保持我国传统上的源泉扣缴方法,简化征收手续,又能对高收入者进行监控,以双保险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把征管权划归中央,使之成为中央税或共享税将个人所得税划归国家税务局征管,使之成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从理论上看,这是适应实行分税制税收管理体制,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应遵循的原则,即效率原则、适应原则和恰当原则的要求。从国际惯例看,实行分税制的国家都把个人所得税列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因为个人所得税不仅具有调节分配公平和稳定经济的作用,而且涉及国际税收权益的协调,尤其是加入WTO后,这种协调显得更为重要。
(三)规范费用扣除标准和方法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一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计费;二是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改革的目标是采用综合扣除法。在源泉扣缴时,各项所得应依其性质分别进行必要费用扣除,可采取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在综合所得合并纳税时,应进行定额生计扣除,主要通过考虑赡养人口数量、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物价指数调整,使其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此外,还可以规定一些特殊扣除,如医药费、教育费等,以体现量能负担。
(四)改进征管方式,健全各种配套措施普遍推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除了平时按月或按次预扣外,年终还要自行申报纳税。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是税收征管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和方向。我国实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为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在推行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公开制度,增进税法的透明度。(2)建立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为推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提供社会化或专业化服务。(3)加快计算机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步伐,建立以电脑化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化管理系统。(4)进一步调整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的标准,从重处罚那些不申报者或申报不实者。
为了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带来的生活压力,国务院从今年3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1600元提高到2000元。可时隔不到半年,在7月下旬,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提出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建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魏杰建议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以上。日前又有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建议进一步提高个税免征额,在中央电视台8月30日播出的《新闻1+1》节目中,有关专家也认为个税免征额应该提高,并称中国当前经济状况是个税减税的最好时机。
我国个税免征额每上调一次都要经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和持久的博弈,而最终的结果往往只是“挤牙膏式”的上调,可没过多久要求再次上调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又起,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总是陷入“始终慢一拍”的尴尬境地,争论和博弈似乎要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不仅如此,在我国哪怕一个人要养活多名家庭成员,但只要他的个人收入超过了免征额,就必须与养活家庭成员比他少得多的人一样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税负的原则的,也会加大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压力。这些都不能不说是我国个税存在的制度性缺陷。
而在国外并非如此。实行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实现指数化、动态化调整和以家庭为主体征收个税,早就是欧美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据有关资料介绍:在德国,个税免征额每年都要随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做一次微调,以保障公众收入不受影响;在美国,个税的免征额是随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这些国家的个税制度相对于我国来说,在免税额的调整上显然要易于操作一些,税负也显得更趋公平合理、更趋人性化一些。
笔者认为,我国不断地调高个税免征额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而并非是一种长久的治本之策,不改变我国个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不能消除个税免征额频繁调整的尴尬,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个税税负不公的问题。我们与其频繁地调整个税的免征额,还不如综合借鉴欧美国家个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个税进行一场制度性的变革,建立一种将个税免征额与物价涨跌等经济指标挂钩,进行动态化调整的机制,同时将个税征收的主体由现行的个人改为家庭。
因此,有关专家学者和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在“马拉松式”的个税免征额是否应该提高、提高到多少为宜的争论中喋喋不休,还不如启动对个税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调研,并尽快形成规范性的文本,提交权力机关审议通过,以期早日付诸实施,从而实现我国个税制度的变革,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
详情请看: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0809/t425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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