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0税率和免费税率
2023年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财政扶持;
2、减征税费;
3、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
4、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额外优惠。
具体政策如下:
1、财政扶持:一般纳税人在税收园区成立新公司,用新成立的公司对外去承接业务,纳税在当地,当地政府根据企业的纳税额对企业财政上进行扶持。
(1)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奖励;
(2)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30%-80%的扶持奖励。
2、减征税费: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3、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或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条件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可享受现有税收抵免或增量税收抵免的退还。
4、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额外优惠:
(1)在2023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均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023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份起恢复征收率3%,原优惠政策1%停止执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后全额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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