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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税收风险 借款税收风险分析

2023-02-11 08:08:00

(二)具体核查路径注意“在建工程”与“长期借款。(一)潜在风险企业范围企业发生大型工程如开办建厂、基建项目、新产品上线等情况时需要筹措资金时可能存在此类税收风险。希望《借款税收风险》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无偿借款税收风险

企业借款给个人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企业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购房、购车,还有的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其他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一般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一些企业对个人借款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不清楚,常常导致涉税风险。
个人向本企业借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风险点:一是纳税主体为与借款企业相关联的本企业的个人,包括投资者(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其他人员;二是判定时限为纳税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三是是否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应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任职、受雇的企业人员向任职、受雇企业借款的三类。也就是说,对企业的关联人员征税,非关联人员不征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征税,只限于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个人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款行为是否征税并无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出借的资金未用于购买上述资产或财产所有权未登记到个人名下,不适用上述政策。
      实务中,对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计算,超过12个月不归还,就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则是以12月31日未归还界线,确定是否征税。为此,纳税人要把握好时间节点,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这里的关键是,年度终了后节点(12月31日)的合理界定。比如,个人12月30日从企业借款,12月31日未归还,只借了一天如果也要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对时限进行了明确,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征税。根据该规定,上述孙某2023年7月1日从投资企业取得借款,如果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借款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其他方面,实务中颇有争议。一般来说,企业出借给个人资金未收取利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出借资金收取利息,为企业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企业经营行为。这样,企业出借给个人的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有较大的区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比如,企业的资金是用于购原材料,则通过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核算;用于投资购买股票、股权,则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核算,企业投资后通过分红、转让形式取得收益,这些资金均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其他应收款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为此,借款是否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应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借款自用,或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则不应超过期限,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滞留票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

财务工作中,总会遇到股东借款的要求,那么涉税风险是什么呢?我们该如何应对呢?这篇文章不长,希望同学们可以认真阅读完。
      1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根据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借款形式转出,如果年末个人股东的其他应付款还存在较大余额,只要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仍未归还,并且也没有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股东个人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法调整后,除了特殊性质的公司外,注册资本为认缴制,可能存在自然人股东在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后,再以借款的形式把资金转出的情况,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抽逃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的风险。
      3
公司的增值税风险
      按照财税[2023]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公司资金被股东占用,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视同销售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照销售额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那么应对之策呢?
      股东借款被认定为征税的条件很简单,一是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二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个条件。
      如果股东个人借款确实是用作个人或者家庭个人消费目的,这种情况下借款被认定为分红并,应缴纳20%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股东个人借款是用于偿还公司债务或者项目投资这种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与家庭消费的情况。
下面还有几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第一:在年度终了前归还,次年再借出;
      第二:股东借款实际是用于部门备用金、差旅费、公司日常用品采购等,可以保留相关与经营有关的证据资料合同、采购入库单、出差报销单据等;
      第三:股东借款实际是为了偿还公司欠款,可签署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第四:股东借款是为了新的项目投资,可考虑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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