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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

2023-02-11 07:24:01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希望《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

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在解释、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与程序上有所不同。

1、解释不同

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检查包括税务稽查。

税务检查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

2、执法主体不同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是税务检查的执行主体。

3、执法对象不同

税务稽查: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可见,税务稽查的对象是涉嫌偷逃骗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目的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

4、程序不同

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

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参考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第四项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主要为税务机关检查账簿的规定,具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关于税收征管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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